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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2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220號

原告
連貴珠即木森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戚務廣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允赫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0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11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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