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張國華
- 法定代理人廖永豐
- 原告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254號原 告 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芯柔、邱玉嬌、林玉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併提出被告邱芯柔、邱玉嬌、林玉雲最新(於本件起訴後)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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