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林敏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284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央智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6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