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2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296號
- 原告
-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恩惠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玲
- 法定代理人
- 張李蓮花
- 被告
- 百明鋼構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進驊即林崇永
人
白黎香即林白黎香
林思妤
林子勤
林靖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明鋼構工業有限公司、林進驊即林崇永、白黎香即林白黎香、林思妤、林子勤、林靖芳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1年7月16日起至102年7月15日止之利息新臺幣(下同)171,000元,聲明第二項另連帶請求被告應從102年7月16日起算,於每年7月16日給付利息171,000元。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二項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81,000元【計算式:即171,000元(聲明第一項)+1,710,000元(聲明第二項原告係因定期給付或收益而涉訟,且無從推定本件權利之存續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之意旨,即以10年計算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