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九隆科技光學有限公司、黃志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73號原 告 九隆科技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