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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徐右家

  • 當事人
    郭芳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411號原 告 郭芳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麗香即立全冷凍食品行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4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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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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