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4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411號
- 原告
- 郭芳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麗香即立全冷凍食品行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4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