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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許石慶
  •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457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元加油機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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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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