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燦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457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元加油機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