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曾國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54號原 告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進 訴訟代理人 楊為明 原告與被告峻園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