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5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66號
- 原告
- 歐陳秀鑾
原告與被告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繳納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