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惠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13號原 告 黃惠美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彥志即宏昌工業社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5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