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6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41號
- 原告
- 賴建宏
- 被告
- 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江春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4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00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並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江春子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