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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7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737號

原告
三杰藝術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林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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