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三杰藝術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737號原 告 三杰藝術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