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文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787號原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仁 原告與被告洪芳正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