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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謝慧敏

  • 當事人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787號原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仁 原告與被告洪芳正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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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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