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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8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823號

原告
隆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景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57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3,0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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