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昇原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許清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894號原 告 昇原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峯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美貞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55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3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