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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96號

確認出資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柯崑輝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96號

法定代理人
黃昌宏
法定代理人
許維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包晉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柯崑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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