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2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施慶鴻
- 當事人官達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096號原 告 官達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興源即臺中市私立信望愛老人養護中心、復康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749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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