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20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097號
- 原告
- 翔賀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森柏
原告與被告趙仁壕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