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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20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097號

原告
翔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森柏

原告與被告趙仁壕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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