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2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226號原 告 劉玉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漢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3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