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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222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226號
原   告
劉玉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漢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3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林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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