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朱國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555號 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85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0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 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