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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徐右家
  • 法定代理人
    周家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646號 法定代理人 周家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祿得有限公司、劉新成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6541號),惟被告劉新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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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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