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8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22號
- 原告
- 金億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敬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偉強即蘴檍資訊工作室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