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8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36號
- 原告
- 高島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陳羿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邦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6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4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