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83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36號

原告
高島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
原告
之1
法定代理人
陳羿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邦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6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4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