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高島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36號原 告 高島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陳羿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邦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605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2,4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