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84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40號

原告
厚鋼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之2
法定代理人
邱麗芳

原告與被告洪進登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