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8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40號
- 原告
- 厚鋼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2
- 法定代理人
- 邱麗芳
原告與被告洪進登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