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宗美實業有限公司、陳明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62號原 告 宗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震 訴訟代理人 王志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貴仁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8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