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湯爾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911號原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爾祺 訴訟代理人 陳膺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鄒沛蓁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4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333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