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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小字第10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小字第102號

原告
陳慧真
被告
領袖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中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28日下午5時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林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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