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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勞小字第57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國華

原告
孫宏文
被告
寰宇美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吟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下同)101年11月5日起至102年2月28日止,受僱於被告,約定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原告離職後,被告尚欠102年2月份薪資2萬1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及春假未休假獎金,合計2萬4434元,兩造曾於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被告對於上開金額並不爭執,僅希望分3期給付,但原告並不接受,原告依兩造勞僱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薪資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勞僱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44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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