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簡字第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19號
- 原告
- 楊宗勳
- 訴訟代理人
- 游雅鈴律師
- 被告
- 興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懷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經本院102年度中救字第10號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264元【計算式:聲明第一項224,690元;聲明第二項「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以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之規定為請求依據,參酌同法第16條第1項以原告平均工資38,215元、60%、6個月,核定為137,574元。計算式:
224,690+13 7,574=362,264】,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