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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簡字第19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19號

原告
楊宗勳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告
興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經本院102年度中救字第10號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264元【計算式:聲明第一項224,690元;聲明第二項「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以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之規定為請求依據,參酌同法第16條第1項以原告平均工資38,215元、60%、6個月,核定為137,574元。計算式:

224,690+13 7,574=362,264】,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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