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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施慶鴻
  • 法定代理人
    曹美香

  • 原告
    陳夢翔
  • 被告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3號原   告 陳夢翔 被   告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美香 訴訟代理人 劉天祿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玲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被告均應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天,陳報下列事項,如有證據,一併檢附(一式二份): ①依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年8月23日翔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應撤換終止要派原告之生效時間為101年9月8日,就原告服於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之職務而言,被 告給付之工資計算是否到101年9月7日? ②被告給付原告之工資至何時結束?101年9月7日之後,被 告有無再給付原告工資?數額是多少?給付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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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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