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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簡字第8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8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麗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地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槐青

      劉拍達

      周後凱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第77條之16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及按補正之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此裁定業於103年4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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