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1 分鐘讀完全文 7,1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國簡字第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國簡字第4號

原告
鼎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河
訴訟代理人
莊蕙碧
被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吳尚真

      巫岳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行政訴訟庭以101年度簡字第81號判決後,經原告提起上訴後,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2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移送本院審理,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㈠被告原名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自民國102年7月23日起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施行,更名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合先敘明。

㈡緣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即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莊蕙碧於93年10月22日起擔任本件原告之負責人,並以雇主身分於原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98年1月間原告向被告申報莊蕙碧離職轉出,經被告以莊蕙碧仍為原告之負責人,不受理莊蕙碧自原告轉出。莊蕙碧於原告向被告申報轉出時已同時向臺中市電腦工程人員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因被告回覆以該筆轉出申報不符規定,故莊蕙碧嗣後另行向臺中市電腦工程人員職業工會申請退保。又原告於98年3月25日以莊蕙碧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而向被告申報停保,惟事後經被告查核莊蕙碧入出境紀錄顯示,莊蕙碧出國未達6個月,不符合停保暫停繳納保險費之規定,故註銷莊蕙碧98年3月25日之停保,並於開計原告100年5月份保險費時,補收莊蕙碧98年3月至100年4 月之保費。嗣被告於101年3月2日將原告欠繳之100年5月份及100年7月份至9月份保險費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下稱臺中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合併提起國家損害賠償之訴,嗣於行政訴訟中,撤回行政訴訟,僅餘國家國家損害賠償之訴,此經本院行政法庭以101年度簡字第81號判決判決駁回後,原告仍為不服,遂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經該院以無審判權為由,以102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移送本院審理。

二、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

⑴被告提出不實之保險額,命臺中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扣押原告於所有往來銀行之存款,嚴重影響原告之國際業務,造成訂單流失,公司商譽受損,資金無法正常運作。又公開原告所有往來銀行資金及帳目,已違反公司法有關商業機密的保護規定。該執行命令已引發員工離職並對原告信用質疑,造成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之損害。

⑵被告所屬公務員不查明細,提供健保短收資料,要求臺中執行分署執行原告於銀行之存款。原告前公司負責人莊蕙碧已於98年1月離職,轉任職其他公司,健保皆正常支付,原告突然收到往來銀行之扣款通知,就被告所屬公務員所為違法之行政執行,原告自得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請求國家賠償。

⑶對被告抗辯之陳述:當時係因為未受到核定、催繳之行政處分,才未依法提出爭議。而其係突然接到執行命令,才知銀行存款已遭扣款,致其與銀行間之往來優惠均遭取消,此係肇因於被告所屬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且與其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予以賠償。

⑷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00元。

㈡被告則以:

⑴原告並未具體指明被告有何不法行為故意或過失侵害其權益。所稱商業洩密云云,均屬未能證明其確實發生之空泛指陳,對於發生如何之具體損害及與被告之行為間有何因果關係,亦皆未能證明。質言之,若原告係指臺中執行分署所發扣押命令使其因商業洩密而遭受損害,則該執行命令既非被告所發,原告向其請求賠償即屬無據。若原告係指其將其欠費移送至臺中執行分署執行之行為,則其之移送作業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及行政執行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實為依法行政,且其移送後,後續之執行程序係由執行機關本於職權進行,其後因執行行為發生之結果,難謂即為其之移送作業所致。

⑵再則,關於前揭保費之核定、催繳均係依法辦理,並於101年2月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原告若對之有所不服,自得依法提出爭議審議及訴願等行政救濟程序,但原告並未依此處理,致令處分確定,被告亦不得不於確定後,將之依法送請執行,是本件之所以送請執行,無非係依法令規定所致。

⑶於98年1月5日時,莊蕙碧仍擔任原告之負責人,經其函覆不受理莊蕙碧自原告轉出後,莊蕙碧乃自行向臺中市電腦工程人員職業工會辦理98年1月14日之退保手續,其後莊蕙碧亦持續於原告加保中;98年3月至100年6月間,莊蕙碧如有無法以健保身分就醫之情形,係因原告另向被告申請莊蕙碧自98年3月25日起停保,於停保期間暫停保險效力所致,故原告指稱其違法將莊蕙碧予以強制退保及鎖卡等情事,尚有誤會等語。

⑷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莊蕙碧於93年10月22日起擔任原告之負責人,並以雇主身分於原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98年1月間原告向被告申報莊蕙碧離職轉出,經被告以莊蕙碧仍為原告之負責人,不受理莊蕙碧自原告轉出。莊蕙碧於原告向被告申報轉出時已同時向臺中市電腦工程人員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因被告回覆以該筆轉出申報不符規定,故莊蕙碧嗣後另行向臺中市電腦工程人員職業工會申請退保。又原告於98年3 月25日以莊蕙碧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而向被告申報停保,惟事後經被告查核莊蕙碧入出境紀錄顯示,莊蕙碧出國未達6個月,不符合停保暫停繳納保險費之規定,故註銷莊蕙碧98年3月25日之停保,並於開計原告100年5月份保險費時,補收莊蕙碧98年3月至100年4月之保費(計42,265元)。嗣被告於101年3月2日將原告欠繳之100年5月份及100年7月份至9月份保險費(計4,749元)、連同預開滯納金7,045元、執行費用5元,合計54064元移送臺中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案經該署分案以101年度健執字第195935~195938號全民健康保險法執行事件予以執行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事件全卷核閱無訛,應可認定。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核定之保費數額不實,並違法將之送請強制執行,致令其因此商譽受損、營業秘密遭公開、資金調度受阻、員工及客戶均流失,營運受重大創擊,其自得依國家賠償責任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予以賠償等語,惟此業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茲本件應予審究者闕為原告上開主張是否有理由?經查:

⑴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固採過失責任主義,且得依「過失客觀化」及「違法推定過失」法則,以界定過失責任之有無,然於是項事件具體個案,衡酌訴訟類型特性與待證事實之性質、當事人間能力、財力之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之困難、因果關係證明之困難及法律本身之不備等因素,倘人民已主張國家機關有違反作為義務之違法致其受有損害,並就該損害為適當之證明時,揆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自應先由國家機關證明其有依法行政之行為,而無不作為之違法,始得謂為無過失,並與該條但書所揭依誠實信用及公平正義原則定其舉證責任之本旨無悖(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836號裁判要旨參照)。

⑵原告雖一再主張被告違法將之送強制執行等語,惟:

①按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爭議案件之審議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雇主為第一類被保險人,其不得為參加職業工會之第二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被保險人自付之保險費,應按月繳納,並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且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依前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15日;屆寬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但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滯納金得予以免徵,其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保險費及滯納金,自投保單位應繳納之日起,屆30日仍未繳納者,保險人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被保險人屆150日仍未繳納者,亦同。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之保險對象,得辦理停保,由投保單位填具停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並於出國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出國6個月以上者,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6個月返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修正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第3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

②查莊蕙碧於93年10月22日起即擔任原告之負責人,並以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身分即雇主身分於原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雖其於98年1月間以離職為由,轉以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身分向臺中市電腦工程人員職業工會加保,然因其斯時仍為原告之負責人,既仍具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身分,而為被告所拒絕,乃其亦繼續以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於原告處加保。又原告於98年3月25日雖以莊蕙碧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而向被告申報停保,惟經被告事後查核莊蕙碧入出境紀錄,其出國尚未達6個月,故註銷莊蕙碧98年3月25日之停保,並補計出國期間之保費之事實,已如前述,而經核被告上開行政作為,尚合於前揭規定相合,難認有何違法之處,是原告主張被告違法等語,已有誤會。況原告對被告上開行政處分,若認有不服,依前揭說明,其本得對之提起爭議審議、訴願及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然其卻未如此,致令被告所為核定、催繳之行政處分確定(另參後述,又原告雖曾於本院行政訴訟庭中陳稱本件之訴即係訴願等語,惟本件原告係提起訴訟,並非訴願,此觀原告之訴狀及請求之聲明即明,是原告此部分所稱,應係誤解,不可採信,併此指明),致無從再以適法之程序變更或撤銷該等行政處分,是就本件行政執行所據之執行名義之產生,尚難認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故原告稱係因被告之違法,致其受執行等語,併有誤會,不可採信。

③又原告並未於法定期間內、甚至迄今均未對上開行政處分提起爭議審議、訴願或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為兩造所不爭,是該行政處分自早已確定無訛,而被告就其最末次催繳之處分通知,係於101年2月6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衡情,原告既已收受該項催繳之通知,其自不可能不知上開行政處分之內容,尤其,原告於101年10月19日曾就上開執行事件提出聲明異議狀稱:被告於101年2月6日所寄發予原告之繳款單,僅要求原告應繳納100年5月至9月之保險費欠費,並無欠費明細表以供聲明異議人核對係欠繳代何員工提列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用等語,亦足見原告確已知欠繳保費之情事,然其卻未循適法之審議、訴願及行政爭訟等途徑以資救濟,致令救濟權利失效,此誠非被告之過也。此外,依上開執行事件卷附臺中市電腦工程人員職業工會所出具之應繳費用明細顯示,有關莊蕙碧於98年4月1日起至98年9月30日之健保費係核退予莊蕙碧,則依此,莊蕙碧自不會不知其並無法以臺中市電腦工程人員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相互參照,於上開處分確定前,原告當已對莊蕙碧並無法辦理保險身分及投保單位轉換一事,有所認識,則其似無無法適時對上開處分提出救濟之情。準此,被告於該行政處分確定後,依前揭規定,移請強制執行,自無非基於法律之規定所致,並不能指為違法或不當,是被告辯稱其係依法將原告送請執行等語,即堪採信,原告主張被告違法將之送請強制執行等語,自有誤會,尚難採信。

⑶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雖主張其經此強制執行程序,而商譽受損、營業秘密遭公開、資金調度受阻、員工及客戶均流失,營運受重大創擊等語,惟此業為被告所否認,且原告就其因此強制執行而受有上開損害一節,復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之,其此部分所述,已難採信。

⑷又按侵權行為之債,固以有侵權之行為及損害之發生,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即「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惟相當因果關係乃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始得謂有相當因果關係,該「相當性」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之;若侵權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僅止於「條件關係」或「事實上因果關係」,而不具「相當性」者,仍難謂該行為有「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或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443號裁判要旨參照)。查上開執行名義係源於確定之行政處分,且該行政處分係因原告未予適時提出不服而告確定,已如前述,乃縱然該行政處分之內容係不利於原告,甚為原告所不能認同者,原告本得於確定前依法行使救濟權利,惟竟延至確定後、迄至受強制執行時方聲明不服,其對此不利之結果,當應自行吸收,是原告縱因上開強制執行而受有損害,揆諸上揭趣旨並參照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07號暨33年上字第769號判例要旨,此與被告移送強制執行之行為間,即不得謂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即原告所述均僅止於「條件關係」或「事實上因果關係」,而不具「相當性」,亦難成立國家賠償責任。是原告主張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語,亦有誤會,洵不可採。

⑸據上,原告依據國家賠償責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國簡字第4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