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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2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2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浤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生 住同上
設基隆市○○區○○○路0巷000○0號1
6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惠普禮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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