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2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2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浤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慶生 住同上
- 設基隆市○○區○○○路0巷000○0號1
- 6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惠普禮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