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4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慧貞

原告
亨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劍龍
被告
雨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銘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8月間向原告購買貨物2批,價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4,950元,原告已出貨完畢,被告迄今仍拒不付款,爰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原告出貨後,伊公司找到下游廠商作了很多筆交易,詎原告不繼續供貨,致伊無法向廠商交代。101年8月貨款依業界慣例在9月底才須付款,原告9月間就不繼續供貨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客帳單、銷貨單、被告公司簡訊影本各1份為證,而被告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而被告所抗辯伊公司有許多下游廠商、有賴原告繼續供貨等情,除未提出任何事證,且亦屬被告與下游廠商間之法律關係,被告既未證明兩造訂立買賣契約時,就原告願否繼續供貨有何特約,其據此拒付貨款,自無可採。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貨款14,9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據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