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1684號
- 原告
- 世堃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玲芳
- 被告
- 林世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叁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民國102年6月3日、金額新臺幣87,732元、票號KE0000000、付款人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和分社之支票,詎屆期於102年6月3日提示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