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86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866號
- 原 告
- 言瑞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志成
- 訴訟代理人
- 李詩卉
- 被 告
- 合貿豐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松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積欠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在高雄市○○區○○○路000 ○0 號11樓之7 ,有被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1 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