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23號
- 原告
- 大廟口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名儀
- 被告
- 文成雜糧行即賈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里○○鄰○○路00巷00號5樓、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銷貨單等可證,且依原告所提出支票付款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有支票影本可稽,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