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435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435號
- 原 告
- 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添財
- 訴訟代理人
- 鄧禮鈞
- 被 告
-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凱泰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玟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於民國102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1,321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8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月起至同年3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貨品,貸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61,321元。原告已依約寄送貨品,但被告迄今未付款。為此,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發票、寄賣銷貨報表等為證,核屬相符,信為真正。從而,原告基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61,321元,及自102年6月1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