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4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呀米果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新民 住同上
- 設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