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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69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6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華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良賢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4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768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695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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