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致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永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彥廷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178元,應徵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