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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施慶鴻

  • 當事人
    蔡楨宏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084號原   告 蔡楨宏 被   告 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9日以102年度中補字第1309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25,25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2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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