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496號

返還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496號

原告
鼎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俊鴻
被告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秋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蕭秋敬續行訴訟,並定於民國102年11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後,已由陳元隆變更為蕭秋敬,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蕭秋敬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並通知於主文所示時間進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