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4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496號
- 原告
- 鼎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俊鴻
- 被告
-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秋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蕭秋敬續行訴訟,並定於民國102年11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後,已由陳元隆變更為蕭秋敬,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蕭秋敬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並通知於主文所示時間進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