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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92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920號

原告
王崑驊
被告
健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竣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3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另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有公司登記資料可參,另其法定代理人劉竣騏具狀表明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5樓」並為管轄之抗辯。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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