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9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920號
- 原告
- 王崑驊
- 被告
- 健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竣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3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另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有公司登記資料可參,另其法定代理人劉竣騏具狀表明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5樓」並為管轄之抗辯。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