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44號
- 原告
- 張世昌
- 被告
- 鼎睿科技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漢昇
人 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