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居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宣善、李瑞祥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3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