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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43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435號

原告
張穎華
被告
盛麗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盛麗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所在地,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載為「桃園縣大園鄉○○村○○路0段000號1樓」,且兩造亦以書面約定相關權利義務及法律糾紛以被告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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