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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554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554號

原告
陳裕芳
被告
胡子行
訴訟代理人
胡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行關於「新臺幣肆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開判決主文欄第一行「新臺幣肆拾萬元」之記載,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由主文其餘內容、得心證之理由,即可得悉以上記載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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