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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林佳瑩
  •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 當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890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宥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鼎機械五金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12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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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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