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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014號

給付裝潢補助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014號

原告
愛力皮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清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量聯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裝潢補助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林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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